(2015)子长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XX与叶常有,白海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叶常有,白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法定监护人:王新红,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常有,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海红,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叶常有,白海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叶英英的法定监护人叶常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5337.9元;由被告唐艳艳的法定监护人白海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5337.9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二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叶常有,白海红于2015年8月13日履行完全部案件款10675.8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