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海路36号。负责人万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道,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法定代表人韩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林。被执行人李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申请执行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林、李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连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