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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8日。被执行人付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5日。聂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聂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付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付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付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付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