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太平街。被执行人伍贤东,男,1972年10月23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东卡村14号李荣付,男,1975年2月9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老街塘村10号李荣兵,男,1966年11月25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三江口村12号赵治勇,男,1966年5月5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大栗田村1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伍贤东、李荣付、赵治勇、李荣兵关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先后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未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