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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振纲申请执行常彦伟、闫鲜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纲,常彦伟,闫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梁振纲,曾用名梁振刚,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常彦伟,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闫鲜珍,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常彦伟、闫鲜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原告梁振纲医疗费等共计25355.57元。但被执行人常彦伟、闫鲜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彦伟、闫鲜珍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