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9号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69-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832-3。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星,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上新街102、10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118-4。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重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4年10月28日,承运中外运重庆公司货物的“江集运1237”轮与“港盛1012”轮在湖北省监利县附近的长江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江集运1237”轮承运的231个集装箱不同程度受损。经初步理算,中外运重庆公司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约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363589.45元。川江公司为“江集运1237”轮的船舶经营人,至今未向中外运重庆公司提供任何形式和金额的担保。为了防止川江公司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中外运重庆公司特申请查封、冻结川江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中外运重庆公司初期向本院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外运重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川江公司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查封、冻结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孙代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