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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江与陈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江,陈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4号原告许江,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仕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许江诉被告陈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仕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江诉称,2015年2月2日和7日,被告陈仕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要求原告借款60000元和40000元,并亲笔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被告陈仕强不到庭,亦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仕强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和2月7日向原告许江借款60000元和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两张。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许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现以中国外交部书画院姚卫平山水大师6幅画作抵押(画的真伪未作鉴定),限于4个月内还清欠款。否则此抵押物所有权归许江所有抵偿借款利息。借款人:陈仕强,2015.2.2”。另一张借据载明:“兹本陈仕强身份证号码(XXXXXX)借到许江先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定于2015年4月7日前归还,借款人:陈仕强,2015年2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仕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确认以上证据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陈仕强向原告许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有被告陈仕强出具的借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陈仕强出具的借据上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逾期未返还借款的,应当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而不再是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原告许江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仕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仕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陈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吴嘉嘉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据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