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琳琳与黄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琳琳,黄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83号申请人:彭琳琳,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彭琳琳与被申请人黄金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彭琳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金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琳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金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莉丽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