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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存诉被告修立学、于云波、佟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存,修立学,于云波,佟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王浩存,男,1991年12月1日生人,满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后马村。被告:修立学,自然身份不详。被告:于云波,自然身份不详。被告:佟艳,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存诉被告修立学、于云波、佟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存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存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