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连秀龙与陈凤才、刘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连秀龙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凤才。被告刘色珍。原告连秀龙与被告陈凤才、刘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超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色珍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色珍的起诉,并另行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31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连秀龙的委托代理人林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秀龙诉称,被告陈凤才以家庭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1995年5月28日、199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300元、5228元,合计6528元,并由被告陈凤才出具借条2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连秀龙拒绝偿还。被告陈凤才与被告刘色珍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请求判决被告陈凤才、刘色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528元及利息(自1995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凤才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凤才出具借条2份交原告连秀龙收执。2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向秀龙借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正……95年公历5月28日”、“今向秀龙借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捌元正……95年公历6月15日”等内容。借款后,被告陈凤才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连秀龙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陈凤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凤才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案庭审时,原告表示减少部分利息请求,即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陈凤才偿还原告借款652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凤才共向原告连秀龙借款65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借贷关系,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陈凤才还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陈凤才偿还其借款65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陈凤才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本案庭审时原告减少部分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照准。被告陈凤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凤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秀龙借款6528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陈凤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凤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附:1、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