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销售应用工程师,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进,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彭某无法联系,依法须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根据案件情况,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