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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杰、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杰,刘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30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金文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杰,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刘宇,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李杰、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