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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99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