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福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冯福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福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福刚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福刚诉称,2015年1月29日,原告冯福刚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车辆打滑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冯福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福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5979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在依法核实原告冯福刚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并确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及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同时具有相应权益转让证明等相关证据后,对原告冯福刚合理、合法损失,若无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拒赔及加免情形,同意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车损数额过高,扣减残值过低,应以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中的公估数额作为依据。且原告冯福刚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公估过程未通知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参与,对该报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公估费属于原告冯福刚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冯福刚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为其名下冀B×××××/冀B×××××挂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被保险人均为原告冯福刚,商业险险种均包括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冀B×××××号牵引车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该行出具证明表示,截止2015年3月21日冯福刚还款情况良好,同意其领取本次肇事赔款。2015年1月29日05时20分许,原告冯福刚驾驶冀B×××××/冀B×××××挂号车辆沿呼和浩特市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89公里+30米处时,在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打滑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冯福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装载货物运行。依据对冀B×××××/冀B×××××挂号车辆拍照、定损,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公估报告书》,确定冀B×××××/冀B×××××挂号车辆估损金额为95125元,包括换件金额88925元、维修金额8000元,扣减残值1800元,产生公估费2854元。原告冯福刚提交开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付款单位为冀B×××××冀BW**、金额为28000元的施救费吊车费发票一张,主张产生该车施救费吊车费28000元。依据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提供的冀B×××××号车辆损失照片,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公估报告书》,确定冀B×××××号车辆损失28607元,对冀B×××××挂号车辆损失未进行评估,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以此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冀B×××××/冀B×××××挂号车辆损失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冯福刚为冀B×××××/冀B×××××挂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理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同意由原告冯福刚领取本次肇事赔款,本院予以确认。冀B×××××/冀B×××××挂号车辆估损金额扣减残值较低,本院依据该车换件金额,扣减4%残值比例后,该车损失应为93368元(88925元+8000元-88925元×4%)。原告冯福刚提交的施救费吊车费发票中显示的付款单位与本案涉案车辆的车牌号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施救不包含货物,施救费吊车费主张过高,本院依据被施救车辆及施救地相关情况,酌定施救费4000元。原告冯福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公估前已通知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故对其主张的公估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书系公估公司依据照片做出,且仅对冀B×××××号牵引车损失进行了评估,不足以反驳原告冯福刚提交的公估报告书,故对其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损失合计9736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予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福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7368元;二、驳回原告冯福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由原告冯福刚负担3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