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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结炉、金丙与金丙、陈黄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王结炉,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金丙,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痘姆乡求知村金一组30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6208052336。被告:陈黄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国税分局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结炉诉被告金丙、陈黄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发现被告金丙、陈黄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时,发现被告金丙、陈黄来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审 判 员  黄德春人民陪审员  王自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兰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