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中建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某某、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中建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43-1号申请人衡阳中建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9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林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担保人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莲湖路31号6-101室。法定代表人鲁检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阳中建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某某、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号的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二楼***号商铺(面积为****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衡阳市国味餐饮有限公司1****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号建设的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2064号商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衡预许字*****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明代理审判员王志人民陪审员 赵 为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白 平校对责任人:张明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