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非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非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斌。被执行人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尚未执行318822元及利息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非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