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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延平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