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国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香,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张国香因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立字第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国香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所持的事实理由是该协议显失公平,且证据充分,而原审裁定却以协议已经履行为由不予受理,与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毫不相干;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本案中,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作为被征收人的张国香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协议后,双方均已按照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审起诉人张国香现不服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翻悔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