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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康慷、康英与闫舒媛、周斌、周晓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康英,女,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康慨,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晓佳,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斌,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舒媛,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大邑县农村发展局。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负责人:石建坤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英、康慨与被告周晓佳、周斌、闫舒媛及第三人大邑县农村发展局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英、康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英、康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英、康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诗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