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纪万良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48号原告纪万良,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万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