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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梅代、李满益等与毛明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梅代,李满益,麦四妹,毛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白梅代,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满益,农民。申请执行人麦四妹,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杰,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健,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毛明耀,农民。申请执行人白梅代、李满益、麦四妹与被执行人毛明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491民事判决书判决:毛明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959.97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66元。判决生效后,毛明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