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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与邵永平、邵琳、张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邵永平,邵琳,张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金常青,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永平,男,1960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邵琳,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峰,男,1977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淇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庆峰、邵永平、邵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经审查,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孔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