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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卢长军与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军,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7号原告:卢长军,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福华包装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被告: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军诉被告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长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卢长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85号依爱城市花园xxx室(房地权包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卢长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卢长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85号依爱城市花园xxx室(房地权包字第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袁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