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谢子林、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子林,韦艳梅,韦和敏,罗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谢子林,男,1973年3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韦艳梅,女,1976年7月9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和敏,男,1965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罗丽萍,女,1968年9月6日生,住柳江县。谢子林、韦艳梅申请执行韦和敏、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子林、韦艳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韦和敏(罗丽萍按份共有)名下的位于柳江县××房屋××栋(房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00××88号)(有抵押贷款),现尚未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