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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易礼金与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礼金,农民工。委托代理人杨先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易礼金、原审被告张明祥、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审被告张明祥因病去逝。上诉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易礼金经庭外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同日,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易礼金与该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上诉人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赵春红审判员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