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720号原告:徐某某,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牟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