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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海市梁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梁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商初字第53号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丽坤,总经理。被告乌海市梁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镇。法定代表人赵绪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梁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