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灵石县人。 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灵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工资收入45650元,除每月保留1200元生活费外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灵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