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久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江苏久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16号。法定代表人张广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希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久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0元减半取417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