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全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字第24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娅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娅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顺凯北路东新高速桥底,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了重87.92克的毒品氯胺酮。两人刚交易完成后就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6000元、一台手机与一辆摩托车,从购毒人员陈某某处缴获两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87.9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顺公(司)鉴(化)字[2015]452号化验检验报告及通知书;毒品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移交、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手机通话清单;顺公(容)勘字〔2015〕655号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本案被告人本身无主观犯意,是特情介入形成的犯意引诱;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氯胺酮87.92克应予没收、销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氯胺酮87.92克,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氯胺酮或者氯胺酮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氯胺酮或者氯胺酮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氯胺酮或者氯胺酮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