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丰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敏,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区迎春街***号***室***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原告大连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是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的范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坚审判员 王 玲审判员 孟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