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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提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倪日林,张琳,倪日祥,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提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庄聪仕。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芬。被执行人:倪日林。被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倪日祥。被执行人:陈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温鹿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4)温鹿执民字第27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倪日林、张琳、倪日祥、陈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倪日林、张琳、倪日祥、陈雪的银行存款3820148.0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瞻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