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5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