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生海、张思民、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生海,李淼,张思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军,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生,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海,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洁朋,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淼,男,汉族,1992年7月1日生,青海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思民,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生,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生海、张思民、李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建设有限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