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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玉琴,隋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生,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玉琴,农民。被执行人隋董华,农民。关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董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栖霞镇分理处账户62×××75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