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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2875号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875号原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浏阳)泰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成刚。委托代理人朱朝焕,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25号报业大厦19、20楼。法定代表人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人民陪审员 苏光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