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友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杨友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廷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友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友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妮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