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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泽南与吴月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泽南,吴月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1号原告:申泽南,居民。被告:吴月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泽南诉被告吴月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泽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泽南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跃文审判员  杨树成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书记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