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泽南与吴月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泽南,吴月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1号原告:申泽南,居民。被告:吴月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泽南诉被告吴月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泽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泽南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跃文审判员 杨树成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书记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