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32号原告袁某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