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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竹青,段俊丽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青,段俊丽,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44号原告刘竹青,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段俊丽,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滢,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2-6。法定代表人任国胜,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陈虹,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竹青、段俊丽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竹青、段俊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47元,由原告刘竹青、段俊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