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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华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华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天长市华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施学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长市华阳电子有限公司因汇票号码为31300051/28777496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因丢失的票据已找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华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月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素云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