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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同意、邱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同意,邱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同意。被告邱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同意、邱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