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金波、李连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波,李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波,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连法,男,汉族,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王金波与被执行人李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连法有设备一宗(CA6250车床一台、C6132车床两台、C6132数控车床一台、X6132铣床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连法所有的设备一宗(CA6250车床一台、C6132车床两台、C6132数控车床一台、X6132铣床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