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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汉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康市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徐高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汉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况诗山,该中心主任。住所地安康市钻石路2号。被告徐高原,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本院在审理安康市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徐高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在限期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