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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凤东路263号-232。法定代表人林柏江,总经理。被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福音社区215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南京禧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