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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吴宝芳、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吴宝芳,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号楼2梯7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54436-3。法定代表人蔡雪强。被告蔡雪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宝芳,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大甲乡大甲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雪强。被告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A区三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78219523-5。法定代表人马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吴宝芳、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吴宝芳、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7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吴宝芳的银行账户存款67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蔡雪强的银行账户存款67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吴宝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704室房产(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916**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富苑)3幢2-c、3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919**、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919**号)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6幢1层101、102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71047、20071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吴宝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1幢1层101、102(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20966、201208**)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吴宝芳所有的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34幢-1-3层106(宁房预东侨字第20122343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吴宝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号金甸名苑2幢703室(房产证号:2015706**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古田县大甲镇工业集中区第三期用地7号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古甲国用2014第600431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一、查封、冻结被告蔡雪强所有的闽JA733**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二、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005**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三、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573**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