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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为金与王继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金,王继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王为金,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董平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金诉被告王继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为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