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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125号,机构代码:57248512-X。负责人史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洋,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被告许宁,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诉被告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书民代理审判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世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