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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在芳、朱松潮与朱松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在芳,朱松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彭在芳。委托代理人吴方平。被告朱松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委托代理人戚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在芳与被告朱松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在芳承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姗 来自